(2017)苏070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08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南分公司与连云港崇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南分公司,连云港崇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308号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新村。法定代表人:井雁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北京半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崇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大浦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南分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崇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南分公司撤回起诉。理费46333元减半收取23167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396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审 判 长 武心勇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