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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玲,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被执行人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雪华与四平市鼎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石勇& # xB;执行员 张   青   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