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乐与王永刚不当得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乐,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吴乐,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人.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乐与被执行人王王永刚不当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20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2073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