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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君申请陈浩、陈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君,陈浩,陈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林君被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陈德生申请执行人林君与被执行人陈浩、陈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陈德生名下有备案登记在宋梦茹名下的房产一套;有备案登记在唐黎名下的房产一套,有备案登记在周建飞名下房产一套,本院已查封并评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本院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浏阳支行营业用房系租赁陈浩、陈斌、晏立青三人所有房屋,其中租赁在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陈浩所有的共9处,本院已作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浩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2017年7月至12月份的房屋租金222909.0元;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陈浩名下有路虎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抵债协议,抵债金额98.8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剩余38.8万元由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陈浩偿还银行按揭款38.8万元;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账户暂无存款;5、本院已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浩、陈德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6、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陈浩、陈德生十五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