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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泉支行与苏立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34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泉支行,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兴平中路玉宇明珠广场小区,联系电话1810314****法定代表人:金璞苏立群,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兴林街151号2号楼7单元501室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泉支行申请苏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98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平泉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98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