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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韩某、张某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韩某,张某,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被执行人:韩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宋某与韩某、张某、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某、张某、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艺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