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邢玉岭与布仁朝格图、达古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岭,布仁朝格图,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岭,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1263号。被执行人:布仁朝格图,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15号楼3单元701室。被执行人:达古拉,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15号楼3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邢玉岭与布仁朝格图、达古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邢玉岭申请撤回对布仁朝格图、达古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