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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邢玉岭与布仁朝格图、达古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岭,布仁朝格图,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岭,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1263号。被执行人:布仁朝格图,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15号楼3单元701室。被执行人:达古拉,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南15号楼3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邢玉岭与布仁朝格图、达古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邢玉岭申请撤回对布仁朝格图、达古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