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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小二、毕兵兵、毕东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二,毕兵兵,毕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小二,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兵兵,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东永,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小二、毕兵兵、毕东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幸福审判员  王兴瑞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