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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刚强申请郭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刚强,郭祥龙,付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胡刚强,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郭祥龙,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付加华,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胡刚强与郭祥龙、付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