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江凡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凡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307号被执行人:江凡凡,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梦县。本院在执行江凡凡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凡凡尚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3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