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封鑫、崔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封鑫,崔素莉,李红英,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筑润鼎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012号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英,总经理。住所地:平山县柏坡东路。被告:封鑫,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崔素莉,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李红英,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平山县。被告: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英,总经理。被告:河北筑润鼎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跃平,总经理。原告与五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公安机关将本案所涉事实立为刑事案件的材料。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已将本案所涉事实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判长 高素文审判员 赵秀霞陪审员 张冬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