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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封鑫、崔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封鑫,崔素莉,李红英,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筑润鼎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012号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英,总经理。住所地:平山县柏坡东路。被告:封鑫,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崔素莉,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李红英,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平山县。被告:平山县金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英,总经理。被告:河北筑润鼎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跃平,总经理。原告与五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公安机关将本案所涉事实立为刑事案件的材料。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已将本案所涉事实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审判长  高素文审判员  赵秀霞陪审员  张冬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