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等(2016)皖1204民初2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453400.00元借款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