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严奉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奉华,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严奉华,男,生于1965年10月3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1年2月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奉华与被执行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奉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