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毛世国、廖志荣与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世国,廖志荣,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世国。申请执行人:廖志荣。被执行人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世国、廖志荣与被执行人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案外人即该公司出纳马晓庆个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62×××79),现已冻结案外人马晓庆的账户。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火红年代养老服务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汽车。2017年5月25日在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