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刚与邢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邢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治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刚申请执行邢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邢治军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邢治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邢治军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邢治军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