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威威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威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12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威威,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威威犯抢夺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威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威威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害人陈某,陈某将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掉落车上未能找到,要求返回原地并下车借路人电话欲找回手机。马威威发现手机在副驾驶座位下面,遂趁陈某下车不备之际,公然驾车逃离现场,将手机占为己有。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马威威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桂某的证言,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受案、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威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威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马威威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害人陈某,陈某将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掉落车上未能找到,要求返回原地并下车借路人电话欲找回手机。马威威发现手机在副驾驶座位下面,遂趁陈某下车不备之际,公然驾车逃离现场,将手机占为己有。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6年11月7日凌晨3点多,其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左右的关虎屯村门口打出租车,后其搭乘了被告人马威威所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其坐到副驾驶位置,把包放在其座位左侧并准备把手机放入包中时,手机滑落,其找了几下没找到,借用司机马威威的电话给其手机打电话被拒绝,其遂让出租车等着,下车借用马路对面路边摊摊主的电话,后马威威就开着出租车走了。2.证人谢某的证言:2016年11月7日11点左右,其接到同学马威威的电话,要和媳妇一起到其租房处,其把他们接到家中后,他们待了20分钟后就走了,走之前马威威拿出一个苹果手机说是乘客掉在出租车上的,放在了其卧室房间里。后民警带马威威到其住处拿手机,其就交给了民警。3.证人桂某的证言:2016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其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张家村的住处睡觉,有一个号码为132××××1312的电话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手机要刷机,其告诉对方说下班了刷不了,就把电话挂了。4.金水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60元。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涉案苹果6S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陈某辨认,被告人马威威即是其于2016年11月7日凌晨,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所搭乘出租车的司机。7.受案、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7日1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将被告人马威威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8.户籍证明等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威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被告人马威威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威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威威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马威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马威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马威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威威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人民陪审员 乔 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