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静菊、吴晓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何静菊,吴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行政中心二楼附楼。法定代表人:何家春,经理。被执行人:何静菊,女,生于1967年3月1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吴晓斌,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静菊、吴晓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5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