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国晶与长春市大鸿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晶,长春市大鸿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晶被执行人:长春市大鸿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国晶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大鸿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执76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