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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1。法定代理人:董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赵某2,男,汉族,东赛德训犬学校负责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抚育费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抚育费人民币2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30元,现案款人民币22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