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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执字第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庆军、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军,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民执字第137号之一申请人:高庆军,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志峡,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河北省南和县宋璟大街639号。本院在执行高庆军申请执行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