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靖边县四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靖边县四达商贸有限公司,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054号原告榆林市靖边县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大市场北大门口利民街86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鲁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靖边县四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靖边县四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靖边县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琰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