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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孔庆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军,孔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军,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委托代理人:韩素芹(孔庆军之妻)。被执行人:孔凡福,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军与被执行人孔凡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孔凡福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回人民币2873.5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孔凡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孔庆军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