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汉东申请执行石玉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东,石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刘汉东,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607022111,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聚宝村治强屯。被执行人石玉山,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09292112,男,1967年9月29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聚宝村治强屯。本院在执行刘汉东申请执行石玉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