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048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侯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1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冬仙审判员 水清耀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俊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