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与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张荣健,董事长。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连月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欠款132万元;二、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违约金81,692.5元;三、驳回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76.00元,由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282.00元,由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负担494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帐户,现因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