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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晓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418号原告:卢晓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凤艳、王亚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人:高广。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原告卢晓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晓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娟、康凤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CMWAP上网包月业务客户,在被告推广CMWAP上网包月业务时,原告通过正常途径给涉案号码137××××4567办理了CMWAP包月上网业务,名称为“cmwap15元包月全省优惠”。该业务特点:每月使用15元的费用,无限使用上网流量即可通过CMWAP接入点接入互联网且所产生一切流量费均包含在15元包月费用中且使用期限长期有效。自原告使用该业务至今,被告都正常提供了该业务应有的服务。原告因故需要更换USIM卡,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办理。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被告工作人员答复:不允许升级新的USIM卡或者选择取消CMWAP包月业务后方可升级新的USIM卡。被告宣称新的USIM卡是4G卡,不能用于原告CMWAP包月套餐。但是,被告又宣称自己的新US**卡是完全向下兼容的,即该USIM卡能够在2G、3G、4G网络下使用。即原告更换新的USIM卡,并不会对目前的CMWAP套餐业务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限制了原告对该套餐使用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告在向原告提供上网服务时,设置了两个接入点接入互联网,分别为CMWAP和CMNET。其中,CMNET接入点上网服务需要单独付费。原告已经拥有了CMWAP包月上网服务,不需要通过其他接入点提供上网服务。原告不接受被告强行提供CMNET接入点的行为。原告多次向被告表示:请务必关闭原告涉案手机号码的CMNET接入点,避免原告的流量费用损失。另,被告经常向其客户提供各类优惠业务的办理机会,但仅仅因为原告具有CMWAP业务包,被告就拒绝给原告提供办理任何优惠业务的机会,这种行为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和歧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允许原告正常补换新US**卡,并保证所有类型的通信服务正常;2、被告关闭或屏蔽其强制提供的原告使用手机号码之CMNET上网接入点功能;3、被告允许原告自由过户手机号及其附属套餐,享有与被告其他用户同等参与各类优惠业务活动的待遇;4、被告确认原告使用的套餐内所有业务种类及套餐内容长期有效;5、判令被告提供全面3g覆盖服务;6、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一、原告不符合被告更换USIM卡业务条件,被告不能够为原告办理此业务。2014年被告为推广4G网络服务,在石家庄市内面向移动手机用户开展手机卡免费升级,免费更换USIM卡业务,被告推出此项业务时通过被告自行制作用于推广的业务活动宣传单页和在网络营业厅上办理此业务的操作页面等方式,在醒目位置就业务办理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明确原告此类CMWAP15元包月套餐客户不能更换USIM卡,不能开通4G网络服务,且中国移动10086于2015年2月6日在其官方微博通过发表《中国移动:依法合规解决WAP包月套餐争议》,就此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原告此类客户不适用4G服务,故原告不能更换USIM卡。对于原告诉称保证其所有类型通讯服务正常,原告对此事项并未明确说明,且被告已经按照与原告之间所签订协议约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原告提供了正常电信服务,原告此项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二、被告并未给原告强制提供NET上网接入点功能,NET上网接入点是被告GPRS上网功能的一个入口,根据被告现有技术、条件,并不能单独关闭或屏蔽NET上网接入点,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此项主张,NET上网接入点是手机GPRS上网功能的一个入口,客户通过在自己手机上自行选择设置GPRS上网接入点,之后利用GPRS网络功能实现与网络的连接,被告所能掌控的是SIM卡GPRS业务功能的开通和关闭,而对于GPRS上网接入点是选择CMWAP接入点还是NET接入点,则由客户在自己手机上选择设置,即上网接入点种类是由客户自行选择设置的,据此原告此项主张无任何事实根据。三、根据被告业务办理要求和现有技术条件,原告对于其手机号码可以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手机号码业务套餐作为其手机号码专属套餐,不能单独转让;被告并未对原告办理套餐业务进行限制,根据被告业务套餐种类和具体要求,原告可以自行选择办理其符合要求的套餐业务。四、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四项,原告并未明确其诉称:“套餐内所有业务种类及套餐内容”是指什么,对于原告当前使用的业务套餐,应根据套餐具体内容确定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已经依据套餐内容为原告提供正常的电信服务。五、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五项,被告已在全省范围合理区域内提供3G覆盖服务,并且,被告客服10086设有24小时投诉热线,客户对于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可以随时通过10086向被告反映,10086客服在做出解答的同时,对于客户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对于需要优化的区域,被告会及时进行优化处理,以保证被告电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六、原告诉请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本案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根据与原告所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原告提供电信服务,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晓阳于2005年5月11日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办理了137××××4567手机号码并实际使用。2005年12月1日,原告使用该手机号码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开通了“全省CMWAP15元包月优惠”套餐,每月使用流量不限量。之后,原告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升级USIM卡,被告公司网页宣称:“该客户有包月不限量套餐,不能办理4G套餐开4G功能换4G卡,请引导客户取消该套餐”。另查明,被告公司推出4G服务后,在宣传单页明确标示客户订购了WAP包月套餐,需要退订WAP包月套餐后,才可以开通4G服务,即WAP包月套餐不适用4G服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告登陆河北移动网上营业厅的网页截图、移动营业厅电脑屏幕截屏照片,二被告提交的其下属营业厅就移动手机卡免费升级、免费更换USIM卡业务活动宣传单页、4G服务宣传单、4G资费整体规则宣传页面等证据材料,原、被告陈述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原告办理CMWAP15元包月套餐时,尚无“4G”概念,因此,原告购买的该项套餐不包含4G上网产生的流量,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就开通4G功能有过相关约定。且随着移动通信的技术发展,被告提供的套餐服务内容也不断更新,在被告提供的不同套餐内容存在业务互斥的情形下,用户有选择使用何种业务的权利,被告已经就4G业务的办理方式进行了公示,原告若要办理相关业务,满足相关条件即可,被告未给原告更换USIM卡,是由于涉案号码本身不满足办理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允许原告正常补换新US**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二被告辩称,其并未给原告强制提供CMNET上网接入点功能,CMNET上网接入点是由原告在手机上自行选择设置,根据被告现有技术,被告并不能做到单独关闭或屏蔽CMNET上网接入点,故原告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手机号码附属套餐是原、被告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其附属套餐可以随同手机号码自由过户,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限制其哪类优惠业务活动的待遇,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原告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晓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卢晓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晓渝人民陪审员  赵海阳人民陪审员  徐艾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