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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余建军程海誓与李加振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誓,余建军,高勇,李加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海誓,男,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余建军,女,生于1967年6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长寿区。被执行人高勇,男,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李加振,男,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建军、程海誓与被执行人高勇、李加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勇、李加振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建军、程海誓于2017-01-06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1991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勇、李加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8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席世华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