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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廖加刚、胡燕、赵群华、赵小秋、赵坤、廖爱琼、赵仕容、刘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廖加刚,胡燕,赵群华,赵小秋,赵坤,廖爱琼,赵仕容,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负责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廖加刚,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胡燕,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群华,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被执行人:赵小秋,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坤,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廖爱琼,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仕容,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扬,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廖加刚、胡燕、赵群华、赵小秋、赵坤、廖爱琼、赵仕容、刘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扬与案外人孙静在南部县南隆镇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扬与案外人孙静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住房三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