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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集团)永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延林房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延飞(集团)永晟工贸有限公司,苗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延飞(集团)永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新洲花园A区房产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刘绍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延林,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宝塔区桥沟街道办事处薛场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河宾馆家属院。延安延飞(集团)永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苗延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延飞(集团)永晟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