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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泽阳与顾金飞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945号申请执行人王泽阳,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执行人顾金飞,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王泽阳与被执行人顾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9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金飞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王泽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泽阳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944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