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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素枝与李跃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枝,李付合,李跃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孙素枝,女,193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雨淋头村。身份证号:410728193010081161申请执行人李付合,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411021010被执行人李跃景,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雨淋头村。身份证号:410728194705301372本院在执行孙素枝、李付合申请李跃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李跃景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