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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英也尔乡六七段以南。法定代表人:许小初,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劭圣,男,该公司设备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玲,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羊皮市胡同**号***室。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江峰,男,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明杰,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生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汇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终1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苏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春晓代理审判员  尹玉婷代理审判员  张瑀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