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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董礼明、赵小庆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董礼明,赵小庆,天长市徽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7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石梁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85270346X4。负责人:贡晓荣,该行行长。被告:董礼明,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赵小庆,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告:天长市徽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铜城镇新城嘉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665085524。法定代表人:徐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诉被告董礼明、赵小庆、天长市徽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董礼明、赵小庆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董礼明、赵小庆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董礼明、赵小庆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绪隆本案引用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