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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国柱与涂爱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柱,涂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柱,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涂爱华,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0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涂爱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涂爱华向申请执行人陈国柱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21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3.00元,申请执行费236.00元,合计226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涂爱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执6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能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