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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和与龙江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和,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38号申请执行人徐和,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通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徐和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龙江龙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3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哈尔滨市盛世嘉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哈尔滨市盛世嘉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待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该案结案后,哈尔滨市盛世嘉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然后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由晓峰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