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章炎诉陈春成、赵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炎,陈春成,赵松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章炎,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陈春成,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松枝,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章炎诉陈春成、赵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春成、赵松枝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章炎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