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文苑南路9号。代表人:殷志强,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庙丰兴路34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特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631弄和633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在借款本金58000000元、利息8329291.19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2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631弄和633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及设施[详见:海正评字(2017)第117号资产评估报告及附后清单],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