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凌宗芳与张海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宗芳,张海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凌宗芳,女,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海碧,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凌宗芳与被执行人张海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海碧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张海碧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凌宗芳暂未实���债权。申请执行人凌宗芳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海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张海碧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