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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田与董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田,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董田,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董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董田与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8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云给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董云名下的库房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其价格不足以偿还其名下所欠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