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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武形福、弋大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武形福,弋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378号之一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武形福,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弋大富,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盗窃罪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4)涪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武形福、戈大富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6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