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22号宋斌,住所地河间市体育局家属楼,联系方式189××××6652。史炳波、马莉马莉,所在地河间市瀛洲镇天昕苑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史炳波,所在地河间市瀛洲镇天昕苑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联系电话156××××57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炳波、马莉、马莉、史炳波在银行的存款582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史炳波、马莉马莉史炳波相当于582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史炳波、马莉、马莉、史炳波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