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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小春、李东、苏海刚、马果清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春,李东,苏海刚,马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500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小春,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海刚,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果清,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小春、李东、苏海刚、马果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