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幼平与泰州昌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褚天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幼平,泰州昌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褚天吉,庞允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蔡幼平,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泰州昌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营业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褚xx。被执行人:褚天吉,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庞允花,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蔡幼平与被执行人泰州昌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褚天吉、庞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泰州昌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庞允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蔡幼平借款人民币1391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9日开始起算,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泰州昌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褚天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归还原告蔡幼平借款人民币557469元及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被告庞允花对被告褚天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逾期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20元,由原告蔡幼平负担人民币2276元,被告昌升模具公司、庞允花、褚天吉共同负担人民币2174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即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6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2016年11月15日,本院到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登记在[泰州国用(2009)第7966号]土地上的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海陵字第××、10××85、10XX83、10××82、10XX81、10××80、10XX79、10××78的房产均有抵押,抵押债权为50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就本案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还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且在本院案件较多,已有另案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3、2016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款参与分配。4、2017年3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褚天吉进行了司法拘留。5、2017年5月18日本院将以上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本案已经穷尽了执行查控和执行措施,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查封的财产正在另案中进行处置,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