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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恢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朱鹏飞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鹏飞,李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恢632号申请人:朱鹏飞,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李文会,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朱鹏飞与李文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文会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李文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