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吴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吴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机构代码证号:71110424—4。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睿,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树忠,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东台市时堰镇茂富村四组84号,身份证号:3209191969070619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56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9.78923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边控、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