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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徐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485号原告: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德建街三十二委。法定代表人:王长吉,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春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长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盛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郭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