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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新杰与被执行人崔喜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杰,崔喜清,王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02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新杰,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忻府区人。被执行人崔喜清,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王小莉,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河南商丘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杰与被执行人崔喜清、王小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