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洪顺、马江与金锐、芩丽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顺,马江,金锐,芩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洪顺,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申请执行人:马江,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被执行人:金锐,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芩丽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洪顺、马江与被执行人金锐、芩丽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本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被本院(2013)城民监字第2号裁定撤销。申请执行人马洪顺、马江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的股权、10%的股权分别执行回转过户登记至马洪顺、马江名下。经审查,2012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12)城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三项内容:马洪顺应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的股权返还给金锐,并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到金锐名下;马江应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返还给芩丽芳,并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到芩丽芳名下。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马洪顺、马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金锐、芩丽芳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1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2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2)城执字第1897-5号执行裁定书,将马洪顺持有的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的股权、马江所持有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的股权分别过户登记至金锐、芩丽芳名下。2013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城民监字第2号裁定,决定对(2012)城民二初字第123号案件进行再审;2013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城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据此,申请执行人马洪顺、马江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201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7)琼0271执946号执行裁定书:金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的股权过户登记至马洪顺名下;芩丽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过户登记至马江名下。由于被执行人金锐、芩丽芳下落不明,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现公告期限届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书中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洪顺、马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城民再字第3号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回转,被执行人金锐、芩丽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协助完成后,案件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0%的股权执行回转过户登记至马洪顺名下;将三亚梦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的股权执行回转过户登记至马江名下;二、本院(2017)琼0271执9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