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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周雄与朱报升,王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雄,朱报升,王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395号原告:周雄,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朱报升,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王汉芳,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周雄诉被告朱报升、王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羊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朱报升、王汉芳送达应诉材料,适用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