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纪东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纪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被执行人纪东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申请纪东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010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